審理、訊問。《元史·卷一○二·刑法志一》:「其鬥訟、婚田、良賤、錢債、財產、宗從繼絕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,從本管理問。」《水滸傳·第二六回》:「因此官吏通同計較道:『這件事難以理問。』」
職官名。元代行省有理問所,置理問等官,負責檢查核驗法律實施情況,明朝以後則屬布政司直屬官員。